12月5日,国家能源局公布了《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引导电力领域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创新发展。
所谓新型经营主体,是指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且具有新技术特征、新运营模式的配电环节各类资源,分为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其中,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和智能微电网。
《意见》鼓励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将调节容量小的资源聚合为具有更大调节能力的资源整体参与电力市场、实现协同调度。
《意见》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明确了新型经营主体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新型经营主体主要接入配电网,为释放更准确的节点价格信号,更大程度激励新型经营主体响应市场价格参与系统调节,《意见》提出要探索电力现货市场出清节点向更低电压等级延伸,推动电力市场价格信号以适当方式向社会披露,以更好引导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